太白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太白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太白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我县计划和我县预算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太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太白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五)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六)改变或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953年2月19日奉中央人民政府命令正式成立太白区,与同年四月五日召开了太白区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20日召开。1958年太白区合并宝鸡市后为宝鸡市太白人民公社,于同年5月18日召开了太白人民公社首届社员代表大会。1961年太白县正式成立。1980年12月31日召开太白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成立太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到2015年8月,太白县人民代表大会经历16届。太白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代表130名,现在实有代表125名。 太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代表130名,现在实有代表128名。